科技报告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不宜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科技报告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标志着科技报告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和共享由科技人员应尽的义务上升为受法律约束的强制行为,对我国科技成果的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共享利用和转移转化,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